
1月5日,管道公司对管道修理工程中遇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依法依规做好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管理工作、努力降低成本。
管道公司要求管道修理工程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如遇到极个别业主单位或个人索要的补偿费额度超过当地规定的,各输油处应积极与其进行协调谈判,并请求地方政府部门予以协调,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对其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以控制补偿费额度。
管道公司还规定,对单项补偿协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输油站负责协调谈判,留下谈判记录,并上报输油处管道部门审核。其中,谈判人员中至少有3名管理人员参与,并且包括1名输油站领导;单项补偿协议金额在5万元及5万元以上的,由各输油处管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谈判,分管管道的处领导参与谈判,谈判人员应包含计划部门、财务部门、输油站等人员,同时纪检监督部门还要对谈判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单项补偿协议金额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各输油处应向管道公司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并通过审核后,方可签订补偿协议。
为确保相关规定落到实处,管道公司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各输油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各输油处的绩效考核中。另外,该公司审计部门将根据需要对附着物的补偿管理工作进行事前、事中或事后专项检查或抽查。
对于在这项工作中发生违规***、***、***等行为的人员,管道公司将按照集团公司和管道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问责处理。
地上附着物是管道修理工程施工作业带上方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水塔、水井、桥梁等构筑物以及农作物、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地上定着物的总称。在管道修理工程施工中,通常会涉及施工作业带上方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移除、损坏,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这就难免涉及经济补偿问题。
(沈大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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